韓國汽車標準中對甲醛voc的試驗過程中,需要對氣體做采樣,下面,我們來了解一下相關的采樣方法。
試驗設備:環儀儀器 韓國汽車甲醛voc釋放量氣候箱
試驗樣品采樣:
1.試驗樣品:
VOCs 放量評估抽檢結束后,通過統一的抽檢端口采集用于氣味評估的空氣樣本。抽檢應具有密封結構,無臭味,非透氣性和非吸附性的特點,并應通過不引起氣味變質的材質空氣清新袋進行。滿足要求的材質如下(詳細情況見 ISO 12219-7)。
1)FEP(Tetrafluoroethylene hexafluoropropylene copolymer)
2)PVF(Polyvinyl fluoride)
3)PET(Polyethyleneterephthalate)
2.取樣方法
在空氣取樣泵的注入口和排放口分別連接試驗chamber的取樣端口和取樣袋的入口進行取樣,注意連接部位不發生漏氣。此時取樣流量應小于測試室通風流量(0.4次/h=6.67L/min)。取樣應在VOCs評估用取樣后10分鐘內完成,確保每個評估人員至少獲得2升樣品。根據評估對象部件種類不同,可稀釋成氮等無臭空氣進行取樣,稀釋倍數按下表進行。
注1) 座椅部件應考慮試驗chamber的大小,分為FR和RR進行評估; 每種情況應個別滿足氣味等級及TVOC管理基準值。當有三排以上座椅時,也按同一標準評價每排座椅。
注2) 稀釋倍數=(無臭空氣體積 + 樣品空氣體積)÷(樣品空氣體積) 在取樣過程中未稀釋時相當于"稀釋倍數=1"。
內置稀釋裝置的空氣取樣泵參考 ISO 12219-7,見下圖。

韓國汽車標準中對甲醛voc的采樣要求,如有汽車配件有害物質釋放量試驗疑問,可以咨詢環儀儀器相關技術人員。











